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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公益訴訟 | 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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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公益訴訟 舉證責任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智慧財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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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汙染訴訟的舉證責任誰承擔

證據舉證責任的問題。有的企業認為,即使被訴,原告也得承擔舉證責任,相關證據難以取得。針對這一問題,《侵權責任法》第66條規定,因汙染環境發生糾紛,汙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也規定,汙染者舉證證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汙染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


1、排放的汙染物沒有造成該損害可能的;


2、排放的可造成該損害的汙染物未到達該損害發生地的;


3、該損害於排放汙染物之前已經發生的。


從上述規定來看, 環境汙染案件的舉證責任倒置,原告在汙染損害發生的情況僅需要證明被告的行為造成其損害的可能性較大即可。


綜上所述,居民起訴環境汙染損失時效是三年,自權益受到傷害之日起開始計算。在舉證責任方面,環境汙染訴訟是舉證責任倒置,但居民提請環境汙染訴訟,仍需提交汙汙染物與損害之間具有關聯性的初步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