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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監管秩序罪既遂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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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監管秩序罪既遂怎麼判
破壞監管秩序罪既遂怎麼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五條 依法被關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壞監管秩序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毆打監管人員的;
(二)組織其他被監管人破壞監管秩序的;
(三)聚眾鬧事,擾亂正常監管秩序的;
(四)毆打、體罰或者指使他人毆打、體罰其他被監管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