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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三條
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婚姻關係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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