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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經營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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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經營合同的效力
企業租賃經營合同效力
企業租賃經營合同,是指在不改變企業性質的條件下將所有權分離,企業的主管部門將企業租與他人使用收益,他方交付租金的協議。無論是個人承租、合夥承租還是全員承租,企業承租其客體仍是國家或集體的企業。它既包括企業的限制物權,同時也包括該企業的經營權乃至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後的名稱權。從《全民所有制小型工業企業租賃經營暫行條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等法規看,租賃經營的出租方、承租方和擔保方是租賃關係的主體。出租方是國家授權企業所在地方人民政府委託的部門,它代表國家行使企業的出租權。通常政府委託的部門是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企業所屬的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行使職權,是租賃經營的出租方。承租方為實行租賃經營的企業的經營者,並分為個人承租、全員承租、企業承租和國家允許的其他租賃經營的四種形式。其訴訟主體相應的是個人、合夥人、全體成員和企業組織。上面幾居室企業租賃經營合同效力 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