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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公開行政複議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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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公開行政複議答覆
資訊公開行政複議答覆書

行政複議答覆書是由被申請人制作的文書,行政複議決定書是由行政複議機關製作的、有法律效力的文書。


《行政複議法》


第二十三條 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複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複議申請筆錄影印件傳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影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覆,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覆、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複議機關不得拒絕。


第三十一條 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呢;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行政複議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複議決定書,並加蓋印章。


行政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