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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買假”仍可索賠。
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釋出的《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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