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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主要特徵:
(1)主觀上只能由過失構成。
由於疏忽大意而引爆,或者因過於自信而違反操作規程導致引爆。
(2)客觀上過失地實施了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嚴重破壞公私財物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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