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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車撞車處理方法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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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車撞車處理方法包括什麼
摩托車撞車處理方法包括什麼
你好,關於上述的問題,解答如下, 如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填寫包含交通事故的時 間、地點、當事人姓名、駕駛證號、聯絡方式、摩托車牌號、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情形、賠償責任人等的協議書或者文字記錄,共同簽名後立即撤離現場,協商賠 償數額和賠償方式。
當事人均辦理摩托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可以根據記錄交通事故情況的協議書向保險公司索賠,也可以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並立即報警:
(一)摩托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誌、無保險標誌的;
(二)駕駛人無有效駕駛證的;
(三)駕駛人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或者品的;
(四)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
(五)車輛不能自行移動的;
(六)碰撞建築、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下列交通事故可以採用簡易程式處理: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情形,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有爭議不即行撤離現場或者當事人自行撤離現場後,經協商未達成協議的;
(二)受傷人員認為傷情輕微,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但對賠償有爭議的。
適用簡易程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處理。
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情形的交通事故,當事人不撤離現場的,交通警察應當記錄交通事故時間、地點、當事 人姓名、駕駛證號、聯絡方式、摩托車牌號、保險憑證號、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由當事人簽名後,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對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 制撤離。並根據當事人的過錯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製作簡易程式處理事故認定書。
當事人自行撤離現場後,協商損害賠償未達成一致意見報警的,應當向交通警察提供有各方當事人簽名的協議書或者交通事故相關文字記錄材料。交通警察予以 記錄,由當事人簽名,並根據當事人的過錯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製作簡易程式處理事故認定書。
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進行調解。交通警察在簡易程式處理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交付當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簡易程式處理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後,交付當事人:
(一)當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證據,交通警察因現場變動,無法作出交通事故認定的;
(二)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三)當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調解的;
(四)當事人拒絕在簡易程式處理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或者調解未達成協議及調解生效後當事人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