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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緩刑後 | 是那個部門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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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緩刑後 是那個部門監管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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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監管秩序罪可以判緩刑

破壞監管秩序罪可以判緩刑,因為我們國家的緩刑制度當中所明確規定的是,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犯罪行為都是有可能會被判處緩刑的,當然具體能否進行一個緩刑方面的適用的話還需要看當事人的認罪的態度,還有他的具體行為的危害程度。《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條 依法被關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壞監管秩序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毆打監管人員的;

(二)組織其他被監管人破壞監管秩序的;

(三)聚眾鬧事,擾亂正常監管秩序的;

(四)毆打、體罰或者指使他人毆打、體罰其他被監管人的。

依法管理監獄,保障良好的監獄管理秩序,對於促使罪犯認罪服法、改過自新,維護社會治安秩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但是在實踐中,有些犯人無視監規,肆意破壞監管秩序,有的甚至成為了所謂的“牢頭獄霸”,嚴重破壞了監管工作的正常進行。對這些人,除了監獄管理部門進行教育和行政處罰外,對其中情節嚴重、性質惡劣,構成破壞監管秩序罪的,應當予以刑事制裁。

能夠構成破壞監管秩序罪的人只能是依法被關押的罪犯,即依照法定程式,經人民法院判決有罪並判處剝奪人身自由的刑罰,送到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刑罰的罪犯。依法被關押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破壞看守所、拘留所等關押場所管理秩序的,不構成本罪。構成破壞監管秩序罪是指具有下列破壞監管秩序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行為:

1、毆打監管人員的。是指用棍棒、拳腳等對刑罰執行場所的人民警察及其他管理人員實施暴力毆打、傷害的行為;

2、組織其他被監管人破壞監管秩序的。是指公開或者暗中授意、策動、指使其他被依法關押的罪犯違反監獄的紀律和管理秩序;

3、聚眾鬧事,擾亂正常監管秩序的。是指策動、糾集多名被監管人鬧事,如拒絕勞動、圍攻監管人員、絕食等,擾亂監獄的生產、生活等方面的正常秩序;

4、毆打、體罰或者指使他人毆打、體罰其他被監管人的。是指對其他被監管人進行毆打及身體上的折磨,或者指使被監管人對其他被監管人進行毆打及身體上的折磨。

上述行為,都破壞了監管秩序,影響對罪犯進行監管的工作正常進行。實施破壞監管秩序的行為,可以在監獄、拘役所,也可以在外出勞動作業的場所或者在押解途中。根據法律規定,破壞監管秩序的行為,情節嚴重,即多次實施破壞監管秩序行為的,實施破壞監管秩序行為造成嚴重影響以及造成嚴重後果的等等,才構成犯罪。對構成破壞監管秩序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