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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資質證書變更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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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資質證書變更法人
與分公司簽訂合同——企業資質證書

某些所謂的“分公司”,並非總公司設立的真正的分公司,只是掛靠在“總公司”名下,並借用“總公司”的相關資質而已(如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證書、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證書、招標代理機構資質證書等)。


由於資質證書屬於特別法對於主體資格的強制性規定,以上“分公司”簽訂的需要特定資質完成事項的合同,往往是無效的,也違反招投標法的規定。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


綜上所述,在總公司與分公司簽訂合作合同之前,應該先調查分公司是否有營業執照。有營業執照會免去許多沒有營業執照的麻煩,同時要觀察分公司是否有授權和代理許可權,最後還要檢查企業的資質證書,這三者幾乎是缺一不可的,如果缺少某一項會對總公司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