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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資料交換協議

法律 閱讀(3.3W)
醫療資料交換協議
電子證據[電子郵件/電子資料交換/網上聊天記錄/部落格/微部落格/手機簡訊/電子簽名/域名等電子資料]審查內容

1.是否隨原始儲存介質移送;在原始儲存介質無法封存、不便移動或者依法應當由有關部門保管、處理、返還時,提取、複製電子資料是否由二人以上進行,是否足以保證電子資料的完整性,有無提取、複製過程及原始儲存介質存放地點的文字說明和簽名;


2.收集程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關技術規範;經勘驗、檢查、搜查等偵查活動收集的電子資料,是否附有筆錄、清單,並經偵查人員、電子資料持有人、見證人簽名;沒有持有人簽名的,是否註明原因;遠端調取境外或者異地的電子資料的,是否註明相關情況;對電子資料的規格、類別、檔案格式等註明是否清楚;


3.電子資料內容是否真實,有無刪除、修改、增加等情形;


4.電子資料與案件事實有無關聯;


5.與案件事實有關聯的電子資料是否全面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