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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立案能做指紋見證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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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立案能做指紋見證的嗎
不立案能做指紋見證的嗎
1、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
(1)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
(2)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2、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3、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
(1)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2)公安機關在接到人民檢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後,應當在15日內決定立案,並且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
(3)同時人民檢察院也應當採取措施,依法對通知立案書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4、對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人民檢察院可以直接立案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