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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認定書多久可以提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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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認定書多久可以提車了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交警到現場處理的,由交通管理部門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責任認定書出具有一定期限的,那麼事故認定書最多延長多久?下面由本站網小編為讀者進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識對讀者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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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認定書出來後多久可以提車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下達後,交警部門應告之受害人在10個工作日內到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扣押車輛,如對方未在規定的時間內申請財產保全,交警部門必須放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
《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三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生理、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屍體、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品以及現場的道路狀況等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檢驗、鑑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十日。檢驗、鑑定週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勘察現場5日內委託鑑定,檢驗鑑定的時間一般20日內,特殊情況可以延長10日,檢驗鑑定結果確定後5日內出具事故認定書。所以事故認定總的時間最長不超過4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