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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司法鑑定新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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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司法鑑定新標準是什麼
傷殘司法鑑定新標準是什麼
1、一級傷殘
(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別人幫助或採用專門設施,否則生命無法維持;
(2)意識消失;
(3)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床;

(4)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2、二級傷殘
(1)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
(2)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床上或椅上的活動;
(3)不能工作;
(4)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3、三級傷殘
(1)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2)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室內的活動;
(3)明顯職業受限;
(4)社會交往困難。
4、四級傷殘
(1)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2)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居住範圍內的活動;
(3)職業種類受限;
(4)社會交往嚴重受限[1] 。
5、五級傷殘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監護;
(2)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就近的活動;
(3)需要明顯減輕工作;
(4)社會交往貧乏。
6、六級傷殘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需要幫助;
(2)各種活動降低;
(3)不能勝任原工作;
(4)社會交往狹窄。
7、七級傷殘
(1)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2) 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3)工作時間需要明顯縮短;
(4)社會交往降低。
8、八級傷殘
(1)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2)遠距離流動受限;
(3)斷續工作;
(4)社會交往受約束。
9、九級傷殘
(1) 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
(3)社會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10、十級傷殘
(1) 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3)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