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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納稅人從對公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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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納稅人從對公賬戶
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貨款必須入對公賬戶嗎
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貨款,建議入對公賬戶,儘可能避免貨物、發票、款項不一致的風險。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規定同時符合以下三種情形,不屬於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雖然沒有對增值稅發票上的銀行賬戶提出要求,但在實際操作中,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銀行賬戶必須是實際發生購銷業務的雙方、也就是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銷貨方和購貨方的銀行賬戶,與實際收取貨款或支付貨款的銀行賬戶一一對應,實際收取或支付貨款,肯定不能是第三方的開戶銀行賬戶或個人賬戶:一、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銷售了貨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稅服務;二、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收取了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款項,或者取得了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三、納稅人按規定向受票方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內容,與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相符,且該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納稅人合法取得、並以自己名義開具的。受票方納稅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本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