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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哺乳期可以申請離婚嗎 | 法律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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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哺乳期可以申請離婚嗎,法律怎麼規定的
民法典哺乳期可以申請離婚嗎,法律怎麼規定的
女方在哺乳期原則上丈夫是不能提出起訴離婚的,但另雙方協議一致,可以申請登記離婚。根據相關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可以起訴離婚。但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