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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商標罪與一般商標侵權行為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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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商標罪與一般商標侵權行為的區別是什麼
假冒商標罪與一般商標侵權行為的區別是什麼
一般商標侵權行為是指那些一經發現很快被制止,尚未造成嚴重的後果,或危害不大的侵權行為。假冒商標罪則必須是實施了假冒商標行為,而且情節嚴重的才構成。所謂情節嚴重,指假冒產品造成了人身損害的,假冒者屢教不服的,假冒規模大,持續時間長的,假冒行為非法獲利數額較大的,假冒手段惡劣的,假冒行為造成了嚴重的國內國際惡劣影響的,假冒者形成了團伙或集團的,擅自制造或者銷售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多、獲利大、手段惡劣、屢教不改,影響極壞的等情形。

對於這種嚴重的商標侵權行為,任何人都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控告和檢舉;對假冒他人註冊商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除賠償侵權人的損害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假冒商標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並向人民提起公訴。鑑於此,我國《商標法》第四十條對假冒商標罪作了專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