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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登出合夥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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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登出合夥企業
登出合夥企業流程
按《合夥企業法》的規定,當合夥企業出現以下情形時,應當解散:
1、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2、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4、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5、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有限企業登出提交的檔案和材料:
(1)全體合夥人或清算人簽署的書面申請
(2)全體合夥人或清算人簽署的登出登記申請書(登記機關所發的格式文字)
(3)全體合夥人或清算人簽署的清算報告、債務清償保證書、完稅證明
(4)全體合夥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託的代理機構的委託書,代理人相關證明檔案
(5)營業執照正副本
(6)分支機構已辦理登出登記的證明。
注:合夥企業設立、變更、登出登記依據的法律、法規是:《合夥企業法》、《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