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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識別搶劫罪搶劫罪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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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識別搶劫罪搶劫罪的認定
搶劫罪認定
幾種特殊的搶劫罪認定如下:

1、入戶搶劫。對於入戶詐騙、搶奪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應認定為入戶搶劫;行為人以入戶搶劫為目的,入戶後迫使被害人離開其居住地點,從而強取財物的,認定入戶搶劫。搶劫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不論是搶劫本身的手段行為造成,還是轉化型搶劫中的行為造成,都認定為這裡的加重結果犯。

2、攜帶凶器搶奪的,只要行為人對凶器有實際的控制和支配即可。如甲使乙攜帶凶器與自己同行,具有緊急時候使用的意圖,即使甲親手搶奪被害人財物,也認定攜帶凶器搶奪,即搶劫。

3、使用暴力手段當場非法佔有、控制他人房屋的,使用暴力迫使他人當場寫出免除債務承諾書的,宜認定為搶劫罪。

4、行為人綁架他人之後,直接向被綁架人索取財物,不成立綁架罪,而應該成立搶劫罪;行為人在以實力支配、控制他人之後,才產生勒索財物的意圖而向第三人勒索財物的,才按照綁架罪來予以認定。同樣,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之後,對其以暴力、脅迫手段予以控制,然後向其家人或者有關人員勒索財物或提出其它不法要求的,也認定為綁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