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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欺凌事件的發生是學生不履行哪些義務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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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欺凌事件的發生是學生不履行哪些義務的表現
校園欺凌事件的發生是學生不履行哪些義務的表現
一、校園欺凌的具體表現:
1、肢體欺凌。推撞、拳打腳踢以及搶奪財物等,是容易察覺欺凌形式。
2、言語欺凌。當眾嘲笑、辱罵以及替別人取侮辱性綽號等,是不容易察覺的欺凌形式。
3、社交欺凌。孤立、杯葛以及令其身邊沒有朋友等,是不容易察覺的欺凌形式。
4、網路欺凌。在網路發表對受害者不利的網路言論、曝光隱私以及對受害者的照片進行惡搞等,是容易察覺欺凌形式。
二、《治安管理法》第九條規定,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
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
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