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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對瀆職無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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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對瀆職無罪辯護
律師對瀆職無罪辯護是怎麼樣的

1、對公訴方一些主要形式的證據的質證


公訴人通過起訴書講述一個主角是被告人的犯罪故事,這是用各個獨立又關聯的證據素材來“復原”一個以前發生的犯罪事件,這個犯罪故事中的每一個細微的情節,只要公訴人講出來,就必須有相應的證據來證明。對於這個犯罪故事,律師都有權利“拆解”這個犯罪故事的各個構成要素,即將部分證據素材排除出證據體系,最終使得剩下的證據素材不能“復原”犯罪事件。法院裁判結果就是要看“復原方”的觀點說服了法院,還是“拆解方”的觀點說服了法院。


對公訴方證據的質證,對辯護律師而言,就是“拆解”的具體過程。


(1)、對不出庭證人證言的質證


(2)、申請公訴方證人出庭作證


(3)、對物證的質證


2、提出辯護方證據


基於無罪推定的刑事訴訟原則,辯護律師並無舉證證明被告人無罪的法定義務,只要公訴方的證據不能確實充分地證明被告人犯罪,法庭就應該裁判被告人無罪。但是,無罪推定原則並不意味著辯護律師放棄提交證據的機會。就特定的案件而言,辯護律師提交的證據完全有可能是徹底推翻公訴方指控的關鍵。


1、辯護證據的種類


(1)直接能夠證明被告人無罪的證據。


(2)否定公訴方證據法律效力或對抗公訴方證據證明力的證據,該類證據將破壞公訴方的證據體系,使得其犯罪指控不能做到證據確實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