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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催告被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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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催告被拒收
行政強制執行前不催告構成程式違法

執法程式是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行為所遵循的步驟、時限和順序等方面的要求。執法程式是我國行政管理領域的一個大問題,究其原因,是傳統的“重實體,輕程式”的執法理念所致,近些年雖有改觀,但也並沒有達到“實體程式並重”的地步。隨著對公權力規制的加強,程式違法已經日益受到社會各界的重視和關注,違反法定程式也是行政複議、行政訴訟中撤銷行政行為的法定情形。如果法律明確規定的行政程式,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未遵守,則構成程式違法,在行政訴訟中,法院將判決認定程式違法,或撤銷行政行為,或確認行政行為違法。如《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行政強制執行在行政管理過程中才會發生,也是由特定行政機關來實施的,一般是由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來執行。但是在執行過程中,要是出現了《行政強制法》第39條中規定的任何一種情形,那麼都是會導致執行中止。另外有一點是行政強制執行需要特別注意的,就是行政強制執行並不允許進行執行和解,這點與民事訴訟中的執行不太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