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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一方自願放棄自己名下所有財產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並且在協議上載明。
第三,如果有,放棄方式、附加條件、或違約條款必須在協議上明確。
第四,爭議解決方式也需在離婚協議上載明。
第五,債權債務的歸屬和承擔問題應在離婚協議上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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