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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的婚姻關係國內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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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的婚姻關係國內是否有效
國外的婚姻關係國內是否有效
國外的婚姻關係國內有效。
在外國領取的結婚證只要不違反我國法律有關婚姻關係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公共利益的,一般在國內是有效的。
我國法律規定,男生結婚的年齡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生不得早於二十週歲。男女雙方不得有禁止結婚的血親關係;一方或雙方不得在有配偶的情況下與他人登記結婚,所以只要男女二人沒有上述情況,那麼其在國外締結的婚姻關係在國內也是會具有法律效力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