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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婿沒有贍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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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婿沒有贍養義務

撫養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去承擔的責任。但生活中不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通過收養的方式才能為人父母的現象,還存在著有些子女不願贍養自己年邁雙親的事實。前者應該按照法定程式收養子女,而後者則應按照贍養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若是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有嚴重的情節或者造成了嚴重後果的,那麼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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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門女婿贍養義務是否具備贍養義務?

法律沒規定兒媳、女婿要贍養公婆、岳父母《婚姻法》第21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因此,贍養人的範圍不包括兒媳、女婿,即法律並沒有規定兒媳對公婆、女婿對岳父母負有法定贍養義務。

  我國農村招婿養老約定俗成的做法是:嫁出去的女兒對父母盡贍養義務相對少,而上門女婿到女方落戶後,通常與配偶一起繼承岳父母的財產,贍養責任由女兒與上門女婿共同承擔,上門女婿在配偶死亡之後,也不能以此為由免除其贍養岳父母的責任,這也體現了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同時,從《繼承法》第12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的規定來看,法律還是鼓勵喪偶兒媳贍養公婆、喪偶女婿贍養岳父母的,這也與敬老愛老的傳統並行不悖,同時也被公眾價值觀念所認同。但是,社會良俗不能代替法律規定,不具有強制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