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強制執行被執行財產分配順序

法律 閱讀(2.5W)
強制執行被執行財產分配順序
交通事故賠償強制執行的被執行財產

交通事故賠償的執行是以給付金錢為內容的請求權的執行,在執行過程中要根據簡便原則和對債務人生活影響較少的原則確定執行的順序:先執行現金;現金不夠清償的,執行其存款、股息紅利收入和債權;仍然不足以清償的,執行債務人的動產;最後執行債務人的不動產、智慧財產權、投資股權等。同時還應該注意到執行的財產不能超過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並且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的生活必須費用和生活必需品。


一般而言,被執行人可被執行財產包括以下五種:


1、 收入、銀行存款、現金、有價證券;


2、 土地使用權、房屋等不動產;


3、 交通運輸工具、機器裝置、產品、原材料等動產;


4、 債權、股權、投資權益、基金、智慧財產權等財產權利;


5、 其他財產。


我們在進行處理交通事故的時候,如果是申請交通事故官司強制執行的話,是有一定的條件和時間的期限的規定的,一般情況下,申請的期間是兩年。另外,在進行申請的時候,對於強制執行的被執行財產,一般是包括收入、銀行存款以及交通運輸工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