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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不給錢 | 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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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不給錢 強制執行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物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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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不給錢怎麼辦

法院強制執行時,如果被執行人確實沒有履行能力,可以向法院提出說明並提交相關證據,這種情況下,法院不會拘留,更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但是,這裡的“確實沒有能力”,是指完全沒有能力履行。如果有部分履行能力,也應當部分履行、分期履行。否則,法院可以採取拘留的司法強制措施。例如:本來欠款1000元,現在收入只有500元,生活費需要400元,那麼,剩餘的100元是要用來履行法院判決確定的義務,否則,即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如果確實是屬於無能力償還債務的,一般不會被判刑。但是,如果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情節嚴重的,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要被判刑的。
也就是說,不會因為沒有錢執行而被判刑。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執行管轄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