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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價出讓國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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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價出讓國有土地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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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錯位:“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


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

一是工業專案所徵土地的“低價”協議出讓。某些地方政府為了達到吸引專案、多引投資的目的,違反國家《協議出讓土地》管理辦法,“零地價”甚至“負地價”出讓土地。隨著一些工業專案向中西部的轉移,某些西部地方政府在缺乏規劃的情況下盲目簽訂協議,擅自承諾向開發商提供大量土地進行成片開發,甚至有的協議可以提供40~50平方公里土地。於是,大量土地資源被少數企業壟斷,同時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2007年9月28日,國土資源部已釋出《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2007]39號令),對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拍、掛”出讓範圍、掛牌出讓截止期限、繳納出讓價款和發放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等做出明確規定,以避免協議轉讓土地模式的制度損失。

二是商業、旅遊、娛樂、金融、服務業、商品房等六類商業經營性用地違規“分批交納”土地出讓金。2002年5月9日國土資源部發布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11號令)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受讓人依照出讓合同的約定繳清全部出讓金後,依法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土地使用權證書,取得土地使用權”。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很多地方通過土地專案分期付款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開發商通過有限的資金就可以撬動多個專案,而把風險轉移到了金融機構。

在現實中,有些被徵地人員其實並不能分辨出政府的行為是否屬於違法徵地,所以一旦瞭解了違法徵地的幾種情形,被徵地人員在遇到類似的情況時就可以提高警惕了。政府不惜犧牲土地所有者的利益進行違法徵地,以達到自己吸引專案、吸收資金等目的,發生這種情況,人民群眾要知道利用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