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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無理由退換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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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無理由退換貨
消費者保護法7天無理由退換貨的規定是怎樣的

關於網購平臺、電視購物頻道、電話銷售渠道和郵購渠道銷售的商品的無理由退貨問題,於2014年3月15日實施的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明確規定,消費者在收到商品後7日內,有權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無理由退貨的商品亦有邊界,消費者定做的商品、鮮活易腐商品、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體、交付的報紙、期刊等商品不再無條件退貨之列。


為防止無條件退貨權利的濫用,本次修正案增設規定,除非消費者和經營者另有約定,無理由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同時線上下載的數字商品不適用無條件退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