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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執行異議

法律 閱讀(3.15W)
配偶執行異議
我想知道配偶執行異議到底都有哪些啊?
在債務糾紛案件執行過程中,如果夫妻雙方中的一人系被執行人,人民法院的一個習慣做法是應申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裁定追加其配偶為被執行人。裁定追加後,如果配偶不服,提出執行異議,法院應依法就該異議作出裁定,在裁定駁回時,法院應如何交待相應的救濟權利?對此,實踐中做法不一。這裡筆者試作一探討。 一、民訴法關於執行異議的規定 (一)提出執行異議的主體 民訴法關於執行異議的主體有兩類,分別規定在第二百二十五條與第二百二十七條,前者提出異議的主體為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後者為案外人。 (二)執行異議的物件 1、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執行異議的物件。民訴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可見,該條規定的執行異議的物件是人民法院的執行行為。 2、案外人執行異議的物件。民訴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因此,該條規定的執行異議的物件應是執行標的。 (三)執行異議的救濟途徑 1、複議程式:民訴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此複議程式,針對執行行為,是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程式上的救濟權利。 2、訴訟程式:配偶執行異議根據民訴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裡,針對的是執行的標的,涉及的是案外人(也包括當事人)實體上的救濟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