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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糾紛如何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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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糾紛如何起訴
離婚糾紛如何起訴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應當先協議離婚,協議不成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離婚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方式如下: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起訴狀及相關證據材料,依法進行審查;
3、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的,作出立案決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