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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有提交資料不需要裝訂。
2、著作權登記要求軟體名稱必須以“軟體”或“系統”結尾。若後續還需進行軟體產品登記的,按照軟體產品登記的命名規範要求,軟體名稱必須以企業的註冊商標或者是公司中文簡稱開頭,除作業系統外,軟體名稱必須以“軟體”結尾。
3、軟體簡稱有則填,無則不填,簡稱的字數不可多於全稱。
4、原始碼和使用者手冊中涉及的軟體名稱、公司名稱一定要和申請表裡的一致(包括頁首頁尾、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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