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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既遂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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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既遂如何處罰
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既遂一般判幾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規定:
第三百五十一條 【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種植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強制剷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一)種植罌粟五百株以上不滿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的;

(二)經公安機關處理後又種植的;

(三)抗拒剷除的。

非法種植罌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種植罌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穫前自動剷除的,可以免除處罰。

量刑時,應注意適用刑法第356條關於再犯從重處罰的規定。此外,非法種植罌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穫前自動剷除的,可以免除處罰。需要說明的是:

第一,只要在收貨前自動剷除的就可以免除處罰,而不問公安機關在此之前是否發現。換言之,在公安機關發現後自動剷除的,也應適用本規定。

第二,雖然可以免除處罰,但在根據案件情況下不應免除處罰時,根據當然解釋的原理,也可以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