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財產保全與輪侯查封

法律 閱讀(2.88W)
財產保全與輪侯查封
申請財產保全多久查封
除具備《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七條的條件外,申請執行保全的財產須在人民法院的判決書生效後。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係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後,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採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0條、第101條的規定,財產保全分為訴訟中財產保全和訴前財產保全;此外,在智慧財產權法中還規定了訴前行為保全制度。  第一百零六條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的;  (二)追索勞動報酬的;  (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第一百零七條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  (二)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的財產損失。  第一百零八條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