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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一方失蹤的可以起訴離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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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一方失蹤的可以起訴離婚嗎
離婚一方失蹤的可以起訴離婚嗎
可以起訴離婚。
一.主要有兩種方式:
1、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也就是說,一方失蹤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2、先宣告下落不明,再申請離婚。但是宣告失蹤要滿足以下的條件:
(1)主體條件:
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利害關係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與被宣告失蹤的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公民和法人。
(2)客體條件:
其一,有下落不明的事實,如發生洪水、地震、戰爭等情況。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沒有回來,也不能認為失蹤;其二,下落不明必須滿兩年。其中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算。
(3)形式條件:申請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不得口頭申請。必須經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式宣告失蹤,任何單位與個人沒有這個權利。
二.這兩種方式相比較,先宣告失蹤再離婚,不足之處是必須下落不明滿兩年,但優點在於被宣告失蹤屬於法院准予離婚的法定情形,只要提起,一般都會判決離婚。失蹤人的配偶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選擇。
三.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