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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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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法院執行
法院如何執行

根據司法解釋,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法院進入強制程式時,一般需要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請。根據執行工 作規定第十九條,對已發生法律效率的具有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內容的法律文書、民事制裁決定書,可由審判庭移送執行機構執行。


也就是說對具有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也 可以不經申請,由法院依職權直接進入強制執行程。


強制執行的辦法:


1、提取、扣留被申請人的儲蓄存款或工資等勞動收入。如請被 執行人所在單位協助從工資中按月扣除;


2、查封、扣押、凍結、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是指財產被查封、


扣押後,執行員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確定的義務。逾期 不履行,按照規定法院可將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交有關單位進行拍賣或者變買。強制負有義務的當事人履行義務。 父母離婚後,其對子女的撫養義務並不會發生改變。就算是不與自己生活在一起的那方,也需要通過支付撫養費的方式來履行自己的 撫養義務。如果一方在離婚後不支付撫養費的話,那麼可以向法院申 請強制執行,查封、扣押對方的財產,然後履行應負的撫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