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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賠償責任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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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賠償責任判決書
最不符責任的判決書
經審理查明,2004年3月6日晚21時許,被告人張五榮回韓家溝村找村委主任秦連平辦戶口遷移手續,因自來水費用攤派一事與秦發生爭執,被在場的馮潤平、王五寶拉開,並將張五榮推到院子裡。被告人張五榮之兄張二小、張三小亦來到秦家,又與秦發生爭執。秦連平之嫂李林梅、侄女秦志華之兄秦海平聞訊而至。秦海平在家打電話報警時,被告人張五榮、張二小在院外分別用木棍、扁擔朝門裡捅打,被告人張二小用木棍打在了李林梅的臉部和秦志華的腿部,致二人受傷。隨即被告人張五榮把秦連平拽到院子裡,張五榮用木棍、張二小用扁擔、張三小用木板在秦連平頭部亂打,將秦打倒在地。張五榮、張二小離開後,張三小又用斧頭朝秦連平頭部搗了兩下爾後逃走。(秦連平送往方山縣人民醫院經過兩次開顱手術於3月17日經搶救無效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