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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起人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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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起人損害賠償責任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發起人的責任


1、股份公司不能設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負連帶責任;

2、在股份公司設立過程中,由於發起人的過失致使股份公司受到損害時,應承擔賠償責任。

3、各發起人應為籌委會設立股份公司的行為提供各種便利或服務;

4、各發起人應完成在股份公司設立過程中應由各發起人完成的工作。

5、由於發起人中一方的違約行為,造成股份公司設立的遲延或
能,由該方發起人負責賠償。如果出現多方違約,則根據各方實際過錯情況,來按比例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