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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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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職權
檢察院的職權有哪些

1、偵查權


偵查權是指檢察機關對國家公職人員的貪汙受賄犯罪、瀆職侵權犯罪有法定的偵查權力。


2、監督權


監督權是指檢察機關監督法官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法院所作出的生效判決和裁定是否合法;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監督監獄、看守所等監管活動是否合法;監督受國家專政的罪犯是否符合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等刑事變更的條件;


3、審訴權


審查起訴權是指檢察機關對一切刑事犯罪案件的事實、證據、偵查程式進行審查;對刑事案件出庭支援公訴。


4、抗訴權


抗訴權是指檢察機關對法院作出的已生效的判決或裁定,發現違法的,依法提起抗訴。


綜上所述,檢察機關是我國司法體系中重要的構成部分。其主要職能是做出批捕決定及對刑事案件審查起訴。檢察機關應該按照法定的程式及原則參與刑事案件,更好的發揮其職能。經過審查,確定符合起訴條件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請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