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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負責人告老闆集資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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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負責人告老闆集資詐騙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發生在金融領域的犯罪活動也急劇增加,其中金融詐騙犯罪活動已成為危害最大的經濟犯罪活動之一,其嚴重破壞了國家的金融財稅秩序和社會秩序,直接危害到經濟建設的健康發展。金融詐騙犯罪已成為當前金融領域的一大公害。依法防範和打擊金融詐騙犯罪活動,已成為世界各國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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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老闆和負責人該怎麼處罰


公司行為的非法集資,給老闆打工的一個分公司負責人(事先知情)進入該公司四五個月,其分公司涉嫌金額100多萬,但其本人只拿了七八萬元錢是老闆發的工資。已經被定為非法集資罪不是集資詐騙。

經過調查,公司集資來的錢大部分還在賬上,因為公司老闆在全國各地都有分公司,(總公司在另一個城市),另一個城市的公安機關不同意退部分錢給這個城市,現在公安機關正在協商這個問題。請問這種情況該如何判刑?

如果知情的話,涉嫌集資詐騙罪,那數額屬於特別巨大,應該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無期徒刑幅度量刑,當然還要看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而有上下浮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