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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之日起至六個月內可以組織公安人員將違反法人員繩之以法,超過六個月後不再追究處罰。
相關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二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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