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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工傷傷殘鑑定結果不滿的 | 申請第二次鑑定的費用由誰來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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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工傷傷殘鑑定結果不滿的,申請第二次鑑定的費用由誰來出
工傷傷殘鑑定結果不滿的,申請第二次鑑定的費用由誰來出
1、第二十六條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XX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XX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2、第二十七條 勞動能力鑑定工作應當客觀、公正。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參加鑑定的專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3、第二十八條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