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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不得判處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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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不得判處緩刑

交通肇事是指車輛行為人在行駛過程中,發生碰撞、碾軋、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等交通事故,承擔事故相應責任的情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而交通肇事所致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規定的定罪條件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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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自首能否判處緩刑?求解!

肇事後逃逸的不宜適用緩刑。交通肇事逃逸是指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主觀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心態,因而不具有 “悔罪”心理,客觀上逃跑,即使其人身不受事故處理機關控制、脫離控制,不願意承擔刑事責任或不願意對被害方予以賠償,客觀上不具有悔罪行為。因而在其歸案後,即使產生了悔罪心理,實施了悔罪行為,但他們的“罪過”比起肇事後未逃逸的大得多,僅應作為從輕處罰的情節考慮,不宜適用緩刑。
實踐中,對於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分子要是屬於一般情節,即量刑範圍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同時滿足其他的緩刑條件,那麼在判刑的時候同時宣告緩刑的可能性是很大的。不過要是交通肇事逃逸的話,則一般是不適用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