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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錢打到誰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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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錢打到誰賬戶

在民事的贍養糾紛或者撫養糾紛中,有支付贍養費或者撫養費的一方不履行義務時,被贍養人或者被撫養人的監護人可以起訴支付方要求履行義務。如果經判決後支付方不執行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查封支付方的賬戶,那麼強制執行查封賬戶的程式是怎樣的?下面由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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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年因為犯事,強制執行錢打到法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申請執行公民應在判決生效後2年內,過期後不予受理。一些關於執行期限的規定是:

(1)你申請執行後:法院應在7日內審查你的申請是否符合條件並給予你答覆,受理後應在3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在執行通知中會給被執行人指定一個時間段來履行判決,如果超過了執行通知指定的時間對方還不執行判決:就會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依據是:(`1)《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員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24條:“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執行案件後,應當在三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承擔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

人民法院對符合上述條件的申請,應當在七日內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2)如果法院受理你的申請後6個月內不採取執行措施的:你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提級執行。依據是:《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