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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立案後暫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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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立案後暫停執行
省高院再審立案後多久能開庭?
  在法院立案後,最快30日開庭,六個月內審結。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傳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後,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