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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人民法院應該怎麼委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提取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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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人民法院應該怎麼委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提取證據
內地人民法院應該怎麼委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提取證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託提取證據的安排》第二條、第三條,雙方相互委託提取證據,須通過各自指定的聯絡機關進行。其中,內地指定各高階人民法院為聯絡機關;香港特別行政區指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政務司司 長辦公室轄下行政署為聯絡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直接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指定的聯絡機關委託提取證據。受委託方的聯絡機關收到對方的委託書後,應當及時將委託書及所附相關材料轉送相關法院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或者自行辦理。 如果受託方認為委託材料不符合本轄區相關法律規定,影響其完成委託事項,應當及時通知委託方修改、補充。委託方應當按照受託方的要求予以修改、補充,或者重新出具委託書。如果受託方認為受託事項不屬於本安排規定的委託事項範圍,可以予以退回並說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