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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醫療的救濟程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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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醫療的救濟程式是什麼
強制醫療的救濟程式是什麼
1、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287條第2款規定:“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強制醫療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本款是關於對決定不服申請複議的規定,為對強制醫療決定不服的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供了救濟程式。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程式是我國刑事訴訟中的一種特殊程式,所以,它既有司法程式的特點,又明顯具有行政方面的特徵。其行政性特徵主要表現在引入了行政複議程式。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88條規定,強制醫療機構應當定期對被強制醫療的人進行診斷評估,對於已經不具有人身危險性,不需要繼續強制醫療的,應當及時提出解除意見,報決定強制醫療的人民法院批准。被強制醫療人及其近親屬也有權申請予以解除。這是在程式上具有行政權的非終結性特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