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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同當事人就前後兩份合同相矛盾,應當依據後面簽署的,按照合同法規定,後簽訂的合同視為對前合同的補充或變更。
2、一份合同約定事項不明或就某事項兩款條款相矛盾的,可視為約定不明,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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