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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車輛速度鑑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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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車輛速度鑑定標準
交通事故車輛損失如何鑑定

發生交通事故後的車輛損失如何鑑定?應該按照下面步驟辦理:


1、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和物品,由公安機關統一保管,經檢驗、鑑定後,委託價格事物所進行損失價格鑑定。進行車物價格損失鑑定時,各方當事人應到場,涉及保險的車輛和物品,當事人還應通知保險公司派員到場(無故不到場的,按缺席論處)。


2、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鑑定,原則上在事故發生後7日內作出鑑定結論。如情況特殊,經批准可延長7日。


3、當事人對經確認後的鑑定結論不服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鑑定書》後5日內,向交警支隊交宣處事故科申請重新鑑定;並在10日內作出重新鑑定結論。


4、道路交通事故結論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確認後生效。


實踐中,因為事故造成當事人車輛等方面的損失的,則被稱為交通事故中的直接財產損失。在對這部分損失進行計算的時候,一般是根據實際損害的情況進行的,因此就需要對車輛定損,此時要有專業的機構進行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