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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分割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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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分割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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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可以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四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本條司法解釋的規定是對夫妻的共同共有的財產在不解除婚姻關係的情形下進行的分割,以不分割為原則,可分割為例外。例如夫妻中的管理財產的一方,如果其不經另一方同意就私自隨意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而另一方由於各種原因而不想離婚的,或起訴了法院不允許離婚的,可以申請在不離婚的情況下進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這是一種特例,因為假如不能離婚也不能進行婚內財產分割的話,一方只能看著另一方隨意處置,這樣就嚴重違背了夫妻雙方公平平等的原貝所以只有在這種情況下,可以申請婚內夫妻財產分割。同時還有在一方有能力卻不願去履行撫養義務的情況下,另一方可以申請婚內財產分割,法院應同意其申請。

結婚之後繼承的財產,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有的財產,不過要是被繼承人有明確的交代,只由夫妻中的一方繼承遺產的話,在即使是在婚後繼承的遺產,也應該視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而之後若是夫妻解除婚姻關係,就不能主張對這部分財產作出分割。